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直属学院学生工作校园网络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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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电大直属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 2004 年 7 月 31 日 修订)

                  

  为加强管理直属学院学生安全管理教育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会议精神,使学生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引导学生健

康成长,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学院对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

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二条 安全保卫处、学生处和辅导员,在组织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文化体育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应根据不

同活动、专业及学生特点,适时进行安全教育,并善于利用案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参加学校内外组织的各项活动中,高

度重视安全工作,不进行不适合自身体质的活动和做危险较大的动作,不到校外网巴上网,严禁通宵上网,注意

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及各种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众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

守社会公德、增加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院同意,并按学院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当学院经过安全审查,认为条件不具备时可不予批准。学生组织集体活动不上报或个别学生自行组织的活动,安

全责任自负。

  第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做到

贵重物品放入橱柜和箱子中加锁,大额现金存入银行。

  第七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难等事故,在场学生应及时报告学院安全保卫处、值班辅导员或学

院值班领导,有组织的制止或控制事态恶化,并做好保护现场,协助处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

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九条 发生重大事故后,学院应在一天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

内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及学院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安全规定及有关制度,否则,造成本

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由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擅自组织的活动,若发生意外,由

直接负责人及组织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实验,应遵守实验室操作规则及组织纪律,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

财产 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本人对自伤、自杀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因个人事务外出,均视为个人行为,发生的一切伤害及意外事故,学院

应及时通知家长及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私自外出 15 天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

退学对待。

  第十四条 学生在课余时间、周末与寒暑假期、办理离校手续后等时间,在校外发生的意外伤害和事故,责

任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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