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对我省电大系统科研工作实行科学化管理,使系统有限的科研资源充分整合利用,实现现有科研资源总量效益的最大化、最优化,以形成系统科研优势和特色,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办学水平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研究工作(下称“科研工作”)在广播电视大学整体工作中处于基础和先导的地位,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第三条  科研工作是我校面向21世纪实现长远战略目标决策和办学的科学保证,是深化教学改革的先决条件,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动力和必要手段,也是提高领导干部、教师、管理、技术、研究人员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科研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省校远程教育研究中心(科研处)是负责全省电大系统科学研究、成果鉴定与转化、技术服务和学术交流等工作的职能机构,是全省电大系统科研业务工作的管理中心、指导中心和服务中心。

第五条  按照省校《关于加强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科研工作的意见》建立的各市校科研部门,是所在市校的科研工作管理机构,其基本工作职能可比照省校远程教育研究中心(科研处)。

第六条  在业务上,各市校科研部门的工作应自觉接受省校远程教育研究中心(科研处)的管理和指导,并在完成市校内部科研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完成省校科研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具体科研工作及相关任务。

 

第三章             科研任务的来源

 

第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种科研项目和科研课题。

第八条 学校或个人从中央或地方各级科研管理部门,或从社会其他有关部门争取到的科研课题或项目。

第九条 由学校统一规划,并确定为科研基金项目经费资助的校级科研课题或项目。

第十条 由个人提出并获得学校科研基金资助的科研课题或项目。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批、立项和实施

第十一条 凡申报科研项目者,应先向省校远程教育研究中心(科研处)提出意向,并索取有关项目的“申请书,并按照“项目申请书”的填写要求,如实认真地填写。

第十二条 从全省电大系统学科和学科队伍建设的需要出发,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鼓励和提倡采取“项目(课题)组”的组成形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在项目初审(非校内项目)或评审(校级科研基金项目)时,向“项目(课题)组”形式的项目倾斜。

第十三条 非校内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经省校远程教育研究中心(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初审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以争取立项;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的立项论证、接受申报和项目审批等事宜,由省校远程教育研究中心(科研处)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科研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课题)管理,是科研工作日常管理的核心工作,为此另制定科研项目(课题)管理办法,以供遵守。

第十五条 为了全面掌握全省电大系统的科研状况和科研动态,各市校和省校各直属处室、中心、学院,均须在每年度三月底前,将上年度科研工作开展情况和各项科研成果报省校远程教育研究中心(科研处),以便适时进行登记、归档、评优和报奖等等。

第十六条 向省校远程教育研究中心(科研处)报送的科研文档材料主要有:

(一)科研项目的开题报告、调研报告、计划任务书、协议书、合同以及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的相关批示等;
   
(二)研究计划、技术路线、使用说明、操作规程、分析报告、测试报告、质检报告等;

(三)阶段小结、年底执行情况报告、科研工作总结等;

(四)已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的复印件,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评审意见的复印件等;

(五)各市校和省校直属各处室、中心、学院年度科研成果登记表;

(六)科研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和分析报告;

(七)与科研工作有关的、有保存价值的其它文档材料。

 

第六章 科研成果的鉴定、报奖和评优

 

第十七条 省校远程教育研究中心(科研处)负责全省电大系统科研成果的管理,及时组织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和登记,协助或组织有关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推广应用和申报奖励、评优等。

第十八条 本章所指科研成果包括:

(一)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为探索科学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三)为制定政策、强化科学管理提供重要理论和决策依据的科学研究成果;

(四)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所取得的,在理论上有创新,在实践中有明显成效的教育教学模式改革,教育教学思想和方法的改革,以及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研究成果;

(五)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远程教育特色的教材建设方面的成果(包括正式出版的文字教材、音像教材、CAI课件等);

(六)其他科研成果。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

科研成果的鉴定分为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的鉴定和省校科研主管部门的鉴定。

报请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的成果鉴定,由省校远程教育研究中心(科研处)提供成果鉴定前期的相关服务;报请省校科研主管部门的成果鉴定,由省校远程教育研究中心(科研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完成,并对成果鉴定结果负责。

凡符合鉴定申请条件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后,填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报省校远程教育研究中心(科研处),并随表提供鉴定所需的主要技术资料(可向省校远程教育研究中心(科研处)咨询)。

对省校科研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和属于个人行为的研究成果的鉴定,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作出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

学校组织的科研成果鉴定,主要采用专家评议的方式,包括会议评议和通讯评议。

第二十条 凡经过鉴定,或在省校远程教育研究中心(科研处)有过登记的科研成果,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科研成果的性质申报参加各级各类科研成果评比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举办系统内科研成果的评优、表彰活动,对获奖的科研成果和在科研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校远程教育研究中心(科研处)依据本办法逐步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配套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校远程教育研究中心(科研处)解释。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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