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我省电大系统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现代远程开放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创造人才培养模式新型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校级)的评定、批准和授予由省校科研处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条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校级),面向全省电大系统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中进行,每两年评审一次,具体评审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河北省教学成果评奖之前,以便推荐。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教学成果是指探索并能反映现代远程与开放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改革和教育教学规律,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方法,在理论上和运用上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和推广性。
第五条
凡达到以下条件可推荐申请评奖。对在现代远程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的教学改革成果优先予以评奖,对中青年教师取得教学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评奖。
(一)
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现代教育技术教学手段,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方面提高的成果。
(二)
优化培养方案,开展课程(教材)建设,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有助于学生在创新教育、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的成果。
(三)
根据现代远程高等教育理念、教育环境和教育规律,在加强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开展教学评估,在组织教学,推动教学改革,设计多媒体教学方案等方面的成果。
(四)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促进现代教育技术建设尤其在运用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成果。
(五)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和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培养质量和半学效益等方面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六)
凡获得或正在被推荐为国家级或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不得再申报省电大教学成果评奖。
第六条
申报的成果应在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得到应用,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检验有较好效果,对教学工作有明显的推动作用,在全省电大系统教学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教学方案的成果必须经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方可申请教学成果奖;以教材建设为核心内容的成果,其出版时间应在2年以上,教学使用1年以上。
第七条 在教学成果完成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但第一完成单位和个人必须是河北电大系统,否则该成果不在此奖受理范围。
第八条
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研究、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3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三、申报范围和推荐
第九条 全省各级电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技术人员,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申报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校级)
第十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所在单位按其隶属关系向省校受理部门申请。
第十一条 只有获得校级奖励的成果才能申请河北省教学成果奖,省校对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项的择优向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二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和单位的推荐意见各一式5份。
(二)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一式15份和反映该成果应用鉴定的有关材料,如应用效果证明、科学总结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有关成果的论文等一式5份。
(三)教材建设的教学成果,提交样书三本。
四、成果评审和奖励
第十三条
成立“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由专家、教授组成的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评审办公室的职能是组织实施,并做好有关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校级)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含)的成员到会投票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成果项目。经省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予以公布。对于获奖成果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五、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有异议,可在公布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应在异议书(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须写本人的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受理部门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九条 提出异议经复议属实,或权属有异议在异议期限结束后,仍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凡在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剽窃他人的成果奖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评奖资格;已经获奖的,取消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和处分。
六、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