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试   行)

                   一、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鼓励全省电大系统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从而提升我校教育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加强科研工作意见》及国家和省有关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校级)的评定、批准和授予由省校科研处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条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校级),面向全省各级电大教职员工,每两年评审一次,具体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上级成果评奖之前。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励范围: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专利、工作研究、调查报告、应用技术(应有文字总结材料)等。

第五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的标准:

(一)为探索科学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精神和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二)为制订政策、加强管理提供重要科学依据和决策参考的学术研究成果。

(三)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在教育理论、教育技术、教育改革、教学改革的研究中有所创新,在实践上切实可行,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研究成果。

(五)其他方面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 单位或部门共同承担的课题,在设计、论证和完成过程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作为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参加优秀科研成果的申报,但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七条 课题组承担科研项目,可以以课题组的名义申报优秀科研成果,如课题(或课题组)获奖后,课题组成员不得再以个人名义申报科研成果。

                     三、申报范围和推荐

    第八条 申报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范围,全省各级电大教职员工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申报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校级)。

第九条 各市电大、省校各部门成立优秀科研成果奖推荐小组。

第十条  申报优秀科研成果奖,由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经市级电大推荐后报省校科研处统一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优秀科研成果奖,须填写《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推荐表》一式5份,《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优秀科研成果简表》一式15份,并提供该科研成果的总结材料,分析报告或论文、专著等反映该项科研成果的文字资料或实物。

四、成果评审和奖励

第十二条 省校 成立“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由专家、教授组成的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评审办公室的职能是组织实施,并做好有关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校级)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五个等级。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成果项目。经省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予以公布。对于获奖成果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获得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要记入个人考绩档案,并作为评聘职称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消,收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作者在两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科研成果申报和评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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