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征收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800元-3200元

注1:按月计征、定额扣除

注2:实际中扣除额为:860元

 

计算

1、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纳税问题

(1)税收政策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2)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6]206号

 

(3)案例分析

【案例1】某人为中国公民,2004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收入1400元、年终奖10000元。计算该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400-800)*10%-25)+(10000*20%-375)=1660元。

 

 

 

【案例2】接上例,如果工资为500元,该个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300)*20%-375)=1565元。

 

2、个人取得的“双薪”的纳税问题

(1)税收政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2】629号

(3)计算:方法同“数月奖金”。

 

3、关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问题

(1)税收政策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9】1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157号    

 

3、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1)原则:“先分、后扣、再税”

(2)案例分析

【案例】张某和李某共同承担一项装修工程,共获得装修费5000元,根据协议,张某分得4200元,李某分得800元。则

        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 ×80%×20%=672(元)

        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

 

 

 

4、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1)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所说的“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的办法》(国发〖1978〗 10 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的退职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 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2)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6]203号

 

5、关于“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1)税收政策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9】58号

 

 

(3)案例分析

【案例1】张某提前5年(60个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并从原单位一次取得收入3万元,内部退养后张某月工资为500元。则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485)元。

分析:

确定税率:(30000÷60+500-800)=200

应纳税额:(30000+500-800)×5%=1485

【案例2】张某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后,月工资1000元,又从另一单位任职,月工资为1200元。则张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15 )元。

分析:(1000+1200-800)×10%-25=115

【案例3】张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月退休工资1000元,又从另一单位任职,月工资为1200元。则张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元。

分析:(1200-800)×5%=20

 

6、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1)税收政策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9】58号

 

7、关于“生活补助费”的征免税问题

 (1)税收政策

        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法律依据

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8】155号

 

8、关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给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税收政策

        由雇佣单位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2)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89号

 

(3)案例分析

【案例】某人由一中方企业派往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每月分别支付该人工资1000元和8000元,按派遣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个人从外方取得的工资收入每月向派出单位交款3000元。该个人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65元。

分析:

(6000-800)20%-375=665(元)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征收范围

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

注:按年计征、会计核算的办法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征收范围

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每月800元)

注:按年计征、会计核算的办法

 

(四)税收政策

1、关于承包、承租期不足—年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1)内容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89号

 

四、劳务报酬所得

税收政策

1、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税收政策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2】146号

 

 

 

2、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1)税收政策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89号

 

3、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税收政策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89号

 

 

4、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89号

 

 

5、个人举办各类孝习班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税收政策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孝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6】658号

 

税率

计税依据

注1:每次收入额

注2、定额、定率扣除

案例分析 

【案例1】某教授对外参加一项设计,一次取得劳务报酬40000元,通过当地民政局向贫困地区捐赠10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720)元。

分析:

40000×(1-20%)=32000

32000×30%=9600

(32000-9600) ×30%-2000=4720

 

【案例2】某教授5月份给一个单位讲学三次,分别取得报酬1000元、500元、1500元,除第二次暂不纳税外,第一次和第三次支付报酬的单位分别扣缴了税款40元和140元,纳税人于6月份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该教授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为(260)元。

分析:(3000-800)20%-180=260(元)

【案例3】某教授5月份给一个单位讲学,获取报酬30000元,按照合同规定,个人所得税由该单位代付,则该单位代付的个人所得税为( 6842.11)元。

分析:

(30000-2000)×(1-20%)÷76%=29473.68

29473.68×30%-2000=6842.11

 

五、稿酬所得

税收政策

         1、关于个人在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等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1)税收政策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2】146号   

 

2、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1)税收政策

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

(2)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税率

计税依据

注1:每次收入额

注2、定额、定率扣除

案例分析

 

【案例1】李教授编著教材一本,2004年2月出版,获稿酬8000元。因市场需要,2004年12月再版该教材又获稿酬3000元,李教授获得的两次稿酬收入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4)元。

分析:  

8000×80%×14%=896

(3000-800)×14%=308

【案例2】李教授编著教材一本,3月份教材出版获取稿酬8500元,该年10月份因教材加印又获稿酬700元。则该教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30.4)元。

分析:

(8500+700)×80%×14%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征收范围

税率

计税依据

注1:每次收入额

注2、定额、定率扣除

案例分析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征收范围:

公司债券利息收入

企业集资利息收入

储蓄存款利息收入

不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

    2、国家发行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税率

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作任何扣除

 

八、财产租赁所得

征收范围

税率

计税依据

注1:每次收入额(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注2、定额、定率扣除

 

 

九、财产转让所得

征收范围

税率

计税依据

每次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税费) 

 

十、偶然所得

征收范围

税率

计税依据

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不作任何扣除

 

十一、其他所得

税收政策

 1、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1)内容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9】58号

 

税率

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额,不作任何扣除

案例分析

问题: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解答: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法律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0】57号

 

 

 

 

 

 

 

一、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免税所得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独生子女补贴;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托儿补助费;

差旅费津贴;

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抚恤金是指个人因公伤亡,或者因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而取得的一部分经济补偿。

救济金,是指国家各级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免税所得(财税字[1994]020号)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8、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9、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10、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二)对个体户和个人专营种养业的征免税规定

个体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号:财税字[1994]020号

(三)对见义勇为奖的免税规定

对乡、镇(含)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号:财税字[1995]25号

 

(四)对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征免税规定

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号:财税字[1998]12号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文号:财税字[1997]144号) :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1、税收政策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法律依据

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0】83号

 

(七)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征免税问题

    1、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住房公积金;
  (2)医疗保险金;
  (3)基本养老保险金;
  (4)失业保险基金。        

     2、法律依据

        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9]267号

 

(八)对股票转让所得的免税规定

税收政策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财税字[1998]61号

(九)对个人出租房屋的减征规定

税收政策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财税字[2000]125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福利彩票中奖收入的征免税规定

税收政策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国税发[1994]127号

(二)对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免税规定

税收政策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

 

(三)对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的征免税规定(文号:国税发[1997]198号):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的免税规定

        对国有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河北省按1.9万元执行)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号:国税发[2000]77号

(五)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征免税规定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号:国税发[1999]125号

 

四、省政府及省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规定: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属于个别的自然灾害,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税务部门核实提出减征意见,报上级税务部门批准;

属于区域性的自然灾害,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减征的比例和期限。

 

(三)对个人取得的打假索赔索赔所得的免税规定

个人取得的打假索赔索赔所得,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的征免税规定

单位和个人实行差旅费包干的办法,个人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总原则是按合法的差旅费凭证据实扣除,不能提供凭证的,按照包干收入的20-40%扣除,具体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文号:冀地税函[1996]222号

 

(五)对个人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的免税规定

对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号:冀地税函[1999]90号

(六)对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的免税规定

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个人在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入股(不含集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号:财税[1994]020号

冀地税二发[1994]8号

 

五、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冀地税函 [2003] 283号

(一)关于取暖补贴问题。取暖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行:

1、驻石省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机构和省直各类事业单位的个人按照冀政办 [2003] 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为:干部职工当年10月份一个月基本工资加200元误餐补贴之和的85%)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4个月分摊到所属月份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4个月分摊到所属月份征收个人所得税。

 

3、由于企业发放的工资名目繁多,难以准确核定职工的基本工资,为便于操作,规定如下: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

(2)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执行,但个人用以计算取暖补贴发放标准的一个月基本工资收入,最高不得超过2200元。

(3)企业个人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22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按4个月分摊到所属月份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住房补贴问题

对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下列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无住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职位提升后的职工,其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

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职工补差住房补贴。

对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上述住房补贴按税法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绩效工资问题。在工资改革过程中,一些单位对其职工实行每月只发放基本工资,按季或按年考核发放绩效工资。由于平时发放的基本工资只是应发工资的一部分,为公平税负,对按季或按年考核发放的绩效工资,可平均分摊到所属月份,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征收方法

自行申报

代扣代缴 

 

二、代扣代缴

内容:

单位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5】65号

 

三、自行申报

(一)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二)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5】77号